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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明娟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0年12月7日、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符合其意思,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7日、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