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間以王慶章即王慶璋等為被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判決確定,惟迄今無人持上開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伊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74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王慶章即王慶璋為債務人,伊業經本院准依上開確定判決代王慶章即王慶璋辦理不動產撤銷登記,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卷宗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11月29日彰院毓111司執乾字第62748號函為證。而聲請人非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之當事人,須閱覽該案卷宗,始能取得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以辦理不動產撤銷登記,堪認聲請人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