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5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為本院年度109訴字第885號被告高三郎之債權人,與被告高三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3月24日彰院毓111司執乙字第14520號函為證,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卷,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