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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邱炳雲相 對 人 林啟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8萬589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9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裁判確定、和解、移付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87年度臺抗字第580號、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86年度臺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持聲請人為發票人,面額合計111萬5340元之本票五紙,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嗣依本院110年度司促字1206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對聲請人所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執之本票紙其擔保之債權為賭債,依民法之規定,因賭債而發生之債務,不生債務之關係,即相對人並無請求權;又聲請人雖設籍於彰化縣○○鄉○○村○○路0號,惟聲請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以致支付命令狀送達時,聲請人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此外,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又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系爭六筆土地,倘經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誰准裁定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予停止執行;又請考量聲請人除系爭土地外,現打零工,僅能有三萬元可供擔保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現尚未

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0號),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審究無訛,是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方面,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

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可能損害額定之;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惟本件擔保金,乃為計算相對人此段期間未能即時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害,與原約定之因債務人遲延給付所生利息與違約金利率之內容應屬二事,尚無從以此作為計算擔保金之標準,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應以法定年利率5%作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生損害之標準,並以此計算擔保金之數額。

㈢本院審核上開強制執行案卷結果,本件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

之債權金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11萬5340元。聲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中,相對人在停止執行期間,即受有未能繼續執行程序,致債權額111萬5340元本息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是倘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獲准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其就上開請求債權,因無法即時依執行程序受償所生之利息損失。又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並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通常程序第一審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宕受償之期間共為3年4月。則相對人因無法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即應以上開相對人本得執行之債權額即111萬5340元本息,與可能執行延宕期間3年4月,按法定利率年息利率5%計算利息損失,是為18萬5890元(計算式:111萬5340元×5%÷12月×40月〈即3年4月〉=18萬5890元)。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失,爰准許聲請人於供18萬5890元擔保後,於本件111年度訴字第410號終結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