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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鄭國烟即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康玉葉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鄭國烟為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經股東同意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5月10日彰院毓民善111年度司司字第1111000279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8號、110年度司聲字第42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鄭國烟為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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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