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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張堂代 理 人 陳佳駿上列聲請人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9號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地中海公司)之債權人,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24191號執行事件對該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聲請人近日收到上開執行事件之補正命令,記載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號事件選任為地中海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羅閎逸律師,陳報其已解任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經主管機關為註銷登記等語,並命聲請人查報地中海公司之法定理人。茲因聲請人僅知悉羅閎逸律師於民國109年下旬聲請本院解任其為地中海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經本院裁定予以駁回,但不知羅閎逸律師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9號事件(下稱抗告事件)所為之裁定結果為何,故實無從為查報。查聲請人係地中海公司之債權人,為查明羅閎逸律師任地中海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是否確經抗告事件裁定准予解任,以利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對於抗告事件卷內文書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抗告事件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號、第19號民事裁定、本院110年12月13日及110年12月20日彰院毓107司執戊字第24191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堪認其就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9號事件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為釋明。

是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