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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蕭子誠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世雄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蕭世雄對祭祀公業蕭三甲三之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蕭三甲三總財產價額中,被告主張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請提供祭祀公業蕭三甲三之現今總財產清冊(含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並按被告蕭世雄主張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或誤認其為派下員之所占有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

二、陳報被告蕭世雄(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戶籍謄本(含日據及手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