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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蘇厚任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峰間解除建物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興鄉彰鹿路七段62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建物彩色照片(請再確認有否占用438地號?),及其坐落福興鄉新橋段439、440、441、44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重測前新生段1675-10~13地號土地謄本(資料不可遮蔽);現今上開5筆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拆除後,再向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建物之滅失登記、協同解除套繪管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所得之利益為基準,本件系爭原告之福興鄉新橋段438地號土地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1萬4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扣除己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應補繳新台幣1萬9988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