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宗仁等六人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字第促1101號),被告等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萬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7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27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謄本;門牌彰化市○○路○段000巷00弄0號房屋稅設籍及異動全部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