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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謀典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燿股份有限公司間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㈡訴之聲明,完成各國EPO商標使用權之移轉,各國指那些國家

或地區?㈢提供完成台灣地區之商標移轉權攸關資料,以供參考。

㈣商業營運損失額,計算依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