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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溢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5萬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