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林金勝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張美蘭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本件買賣標的物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不可遮掩、含他項權利)、地籍圖謄本(略大範圍、含四鄰土地) ;另依地籍圖繪製自稱有瑕疵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