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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楊文宗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57號),惟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行補繳1萬400元(若有再行補繳調解費,請附單據影本,並自行扣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