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鄭國烟代 收 人 康玉葉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公司清算簿冊保存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書(公司法第94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