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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高浩洺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武平間給付委任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9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陳報受委辦事務報酬如何計算?受委託事務是否已完成?附件一訴求酬勞明細與委託契約之酬勞約定,似有差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勞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