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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黃再福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金龍等間分割提存金(110年存字第740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8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黃美綺(原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