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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楊氏莎麗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成發間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龍山段20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鹿德段14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系爭562地號:2萬300元/㎡×面積106.16平方公尺×1/2;230地號土地:16000元/㎡×74.20㎡×1/2 )+(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2萬元)+第三項房屋稅籍所示房屋價值1/2之總額為計算依計。請陳報一、三資料,同時計算繳納(若未繳納,本院將另計算裁定命補繳)。

三、提出系爭彰化縣○○鎮○○路00巷00弄0號(142建號)及未保登記記門牌彰化縣○○鎮○○巷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顯示科稅之房價)。及房屋使用現況、照片、街道圖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