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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楊氏莎麗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成發間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系爭鹿港鎮鹿德562地號土地為新台幣(下同)107萬7524元;龍山段230地號土地為59萬3600元(以上按公告現值、面積及原告持分計算);142建號11萬6850元、金盛巷39號房屋2萬8200元(建物部分按課稅現值、原告之1/2);故請求變價分割部分(聲明第一、二項)合計共為181萬6174元;再加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2萬元。總計為233萬6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166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