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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徐鈺捷

徐浚碩法定代理人 鄭名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公司應提出被告公司99年度至109年度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供原告查閱,核原告上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裁判日期: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