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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洪進成

洪川富洪粘甜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帟彰間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租期12年6月(前6月不收租金),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計720萬元【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9】,與第二項聲明請求給付24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並不相同,應合併計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共為9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40元。

二、提出上開土地現況彩色版照片。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199-1、199-2、199-3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最新、資料勿遮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終止租約等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