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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施東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紫璋等人間確認典權不存在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確認典權不存在部分(二筆土地面積共1082㎡公告現值16100元/㎡原告應繼分/16)為108萬8762元;第二項之拆屋還地部分,依照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函覆,建物占用面積為198㎡公告現值16100元/㎡=318萬7800元;兩者合計共為為新臺幣427萬6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3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如上期限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