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黃永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一忠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最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不可遮掩)及異動索引。
二、陳報系爭不動產(土地積131.41㎡、建物三層樓總面積146.27㎡)之現交易價值各多少?若未陳報,將參酌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新臺幣(下同)144萬元(華南銀行)抵押權等,核定訟標的價額而應徵裁判費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