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黃永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一忠、林一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系爭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及同段3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經不動產估師鑑價,共計新台幤299萬8084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三萬七百元。請如期繳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