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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林文欽

楊淑女林春宏林淑女林鼎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田尾鄉公所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本件聲明請求確認通行權與容忍通行及管線安設,雖分別以數項聲明請求,但其經濟目的實屬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為準。請陳報原告土地因通行及設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何?若原告陳報其無法提供客觀資料,為促進訴訟程序進行,請本院依客觀情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故若依現有資料難以客觀評價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及於被告土地安設管線所增之價額。爰依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規定,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165萬元(同法第77條之12)定之,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1萬元,尚應補繳7335元。請於10日內補繳。

提出田尾鄉新豐段508、507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查明其現況(若是溝渠,查明使用目的、寬度?)又422-5地號使用類別:殯葬用地,主張通行該處,有否墳墓或其他不宜通行地上物?另原告共有之517、518地號已申請建築執照?若是,請詳述指定建築線位置。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