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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張弘作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得財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及地籍圖謄本及上建號2933、3339建物第一類謄本(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土地地上權不存在(備位:終止),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請陳報一年可得利益多少?或地價多少?

三、粗略計算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為何?。

四、補系爭土地現使用狀況彩色照片。

五、提出被告謝得財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