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黃代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孟全、王振程二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法第786條乃設有管線安設權之相鄰關係規定,原告於一訴中主張通行權並有管線安設權,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原告狀稱訴訟標的總價額為新台幣68萬6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及上之31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全部資料不可遮蔽)及查報照片建物(有否門牌?)及圍牆何時建造完成?。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所稱被告違章建築..及原告無需賠償..拆除費用由被告負擔...)究係何意(或屬縣政府職掌或涉將來執行事項,能判決否)?
四、查報原告所有1242地號土地現使用狀況?(附照片及地籍圖標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