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高敏雄等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坤旺等二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2萬8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 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市成功段176、177、177之1、178、178之1、240地號土地;彰化市○○段00○00○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繼承人高情(民前4年2月13日生)、高樹籃(民國00年0月0日生)、高樹枝(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等三人之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及被告高坤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周爽之現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