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許玉惠
陳子源陳子輝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緯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西堯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及其舊地號二林鎮挖子段153地號手抄本謄本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上開二筆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萬505元【計算式:總面積6657.03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原告主張移轉權利範圍10000分之883=94萬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
三、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之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五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9350元(扣除1000元);並提供起訴狀繕本乙份。
四、請查報土地現使用狀況(以彩色照片說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