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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黃柏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政府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返還扣押物,其具體物品為何?(品名及數量?),該物品現由彰化地法院或彰化縣政府占有中?

二、原告另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7萬5000元,其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法條)及原因事實、證據?

三、依原告上開請求金額計算,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幤298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