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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江寶香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彩湘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6萬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273元。扣除預先繳納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4萬1273元。

查報第三人沈芳源與兩造間關係?系爭不動產自民國87年間迄今使用、收益情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