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林田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源隆等間遷移墳墓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林源隆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樸義(男)及「陳慈惠(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資料記事欄,均請勿遮掩)。

二、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地籍圖謄本。(起訴狀記載「中州段」、宜更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遷移墳墓等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