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陳瓊茹
郭素里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雅各間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瓊茹新台幣(下同)176萬292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郭素里12萬21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萬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