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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邱子秦

邱士哲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王偉青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票之票面金額、票號WG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