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邱子秦
邱士哲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王偉青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票之票面金額、票號WG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