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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曾昶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原於111.8.22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萬3104元,應予更正為新台幣46萬4936元(應剔除81-2地號土地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