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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1號再審原告 巫琨瑞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俊勇等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聲請再審,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日內,明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亦同),將駁回其訴:

一、請具體針對本院何件民事裁判聲請再審之訴?(明確記載特定年度案號,例如: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確定裁定【或判決】),並檢附該裁判全文。暨引用認適用再審之法律。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