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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1號再審原告 巫琨瑞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俊勇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提起再審(論述一堆、真意未明確),惟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若係對本院111年簡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請於五日內繳納再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若係對本院110年簡上字第9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訴訟標的(價)金額新台幣26萬元核計,應徵再審(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請於七日內繳納(另自請斟酌是否逾再審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如上之期限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