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林大棟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議雄(即台灣安泰不動產顧問社)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萬7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提出最新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以調解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資料。
提出被告洪議雄戶籍謄本正本。
兩造間有否攸關涉訟或被告請求委任報酬資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