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6號聲 請 人 郭孟卿
郭洪銘訓郭偉儒郭穎之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請補簽章。
查報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0年度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若無,並陳明原委)?被告公司現資產及負債狀況?公司資料完成移交予臨時管理人林助信律師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