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張明湯

陳朝宗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敏男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上建物建號101

6、1017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參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0號和解筆錄內容,認本件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價值共計為新台幣1900萬元,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萬9200元。原告應如上期限內繳納。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請詳述之。暨查報上開二棟房屋現使用情況?

四、另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具體原因事實?有物權關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