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土地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