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楊雅媗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宥增、蕭培云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55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陳報被告江宥增(身份證字號N00000000)、蕭培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親字第1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即可)。
四、本件所稱債權額多少?如何計算?已確定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