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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楊雅媗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宥增、蕭培云間撤銷詐害債權(撤銷所有權移轉並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上建物建號553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9萬6900元(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函內之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所載),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