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塘竣(即曾瑋德)等六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權人以一訴依該條第一項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二項請求回復原狀,係欲達成使其債權獲得清償之單一經濟目的,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主張總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541元;而本件被繼承人曾朝祿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遺產為1366萬元,以債務人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債務人遺產應繼分之價額為228萬元,是原告主張之總債權額低於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萬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