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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4號聲 請 人 莊瑞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瑞勳間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依據101 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其性質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請求相對人莊瑞勳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就彰化縣○○鄉○○村○○路00號存登記建物內如附圖所示編號R部分,訂立之分管契約書約定由相對人莊瑞勳管理使用之決議應予終止。惟查本件卷內資料,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提出上開建物現況(內、外)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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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