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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宋兆武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養健、施正焜間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萬元(被告據之請求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