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5號原 告 雋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芳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謀等二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暨據此補正本件被告黃**(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起訴狀沒有附圖編號A。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