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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張文齡

楊佩玉林瑞庭鄭芳瑜張睿涵謝一心

杜宛珮范傳易許嘉惠黃齡瑤柯淑華林品貝黃健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孩在心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訴之聲明請求第一項至第十二金額共計為新台幣19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另第十三項、第十四項各請求查閱帳冊等,各應徵收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2萬61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全人教育協會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

提出被告苗圃蒙特梭利中小學、孩在心有限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資料。

請陳報原告等人之最高學歷及民國103年迄今就職狀況。

起訴狀所稱「自學團體」,其組織?成員?資金來源?目的?學習什麼?存續期間..?為何屬於「非法人團體」?又怎會等於合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