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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周千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減資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股東臨時會決議是民國102年11月28日,何以今年才請求?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異動資料(102.1.1~至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減資股款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