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張漢濱
張照榆上列原告與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被告遷出登記,係屬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之訴,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原告宜向稅捐機關查詢被告公司申報營業稅籍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