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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戴羽晨律師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建號708(門牌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提出上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陳啓鐘(Z000000000、民國111年6月16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法院准予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1-24